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介安(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壹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介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 案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注射針筒1支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3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又 檢察官以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係前案受觀察、勒戒前所犯,應 為前案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而以107年 度毒偵字第2032號簽結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附卷 可憑。又本件扣得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6月4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536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卷第2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再扣案注射針筒1支為 被告所有並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當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施用
毒品犯行既經檢察官簽結在案,復於111年7月3日死亡,亦 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被告犯罪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