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
8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度
審交易字第89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寶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黃寶 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歷經刑事偵審程序及制裁 ,猶未能深切反省警惕,仍漠視自己及公眾安全,於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2毫克之情形下,心存僥倖騎 乘機車上路;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駕車上路未久 即遭警查獲,此次犯罪幸未造成實害之危害程度,及其自陳 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戒治所前以種水果為業,月收入約 新臺幣2萬餘元,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840號
被 告 黃寶源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寶源於民國111年6月21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岡山腳KTV」內飲用啤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於飲畢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嗣於同日16時2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前,因乘載乘客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發現黃寶 源散發酒容酒氣,並於同日16時3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始知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寶源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飲用啤酒後騎乘機車為警查獲之事實。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阿蓮分駐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酒後駕車,並經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駕車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 俊 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