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38號
TYDV,111,除,338,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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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陳月娥
代 理 人 藍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月娥 臺灣銀行 中壢分行 111年4月11日 500萬元 AM0000000 黃彰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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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