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6號
TYDV,111,除,316,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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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何紀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5月10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1 562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00000-0 1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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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