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79號
TYDV,111,重訴,279,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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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李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萬8 ,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4,532元。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9月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7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又該裁定於111年9月22日送達予原告,此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惟原告迄今 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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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