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47號
TYDV,111,訴,547,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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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黃三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垚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就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補為陳報具體且確定之內容,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且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 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 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 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 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 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原告起 訴狀應記載事項之一,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 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於原告為給付請求時 ,其內容更應具體、合法、可能及確定,否則於其補正前, 該給付之聲明事項,難謂無所欠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1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為:⑴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下占有物拆除;⑵被告應 給付原告自110年10月1日起每半年為一期按所佔用土地面 積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使用補償金至拆除日止;⑶ 被告應將與系爭土地緊接之門、窗及陽台封閉。(二)問題在於:⑴就第1項聲明而言,「占有物」的具體內容是 什麼,原告沒有表明,而且被告有9人,哪個占有物應由 哪個被告來拆,原告也沒表明;⑵就第2項聲明而言,哪個 被告佔用多少面積、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算出來每半年的



金額是多少,原告也沒有表明。
(三)原告就這兩項訴之聲明未表明可得具體確定的內容,其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原告為前開聲明時,本院尚未前往現 場履勘並委託地政機關丈量及製作複丈成果圖,原告可得 請求給付之內容尚難確定,本院遂暫許其聲明如上,惟複 丈成果圖現已完成並附卷在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到院閱卷並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 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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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