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1號
TYDV,111,訴,221,202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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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褒忠亭
法定代理人 曾文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 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上訴利益價為新臺幣(下同)1,273,44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508元,上訴人沒有在提起上訴時一併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 繳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 卷可稽,援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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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