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74號
TYDV,111,訴,1674,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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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孫耀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66號)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9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 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 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黃佳塍等所犯詐欺案件,於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919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 黃佳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被告黃 佳塍涉嫌對原告為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 度訴字第9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 卷可稽;另被告唐道軍陳政赫賴禹廷陳佳澤則非上開 刑事案件對原告為詐欺犯行之被告,縱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0年1 2月23日以108年度附民字第766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原告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許繳納 裁判費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 幣(下同)108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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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