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01號
TYDV,111,訴,1601,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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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祥億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榛楊心儀

被 告 吳家豪吳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祥億環保有限公司(下稱祥億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1 日邀同被告楊家榛楊心儀吳家豪吳吉祥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簽立借據及授信



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本 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本件為1.215%)加2.11% 計付(即年息3.325%計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另應 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約定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1年3月25日 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有本金235 萬元未為清償。
㈡被告祥億公司於109年5月21日邀同被告楊家榛楊心儀、吳 家豪即吳吉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簽立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 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25日起 至112年5月25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息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0年5月24日 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55%計付,自 110年5月25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2.105%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被告 應立即清償,如有遲延,則改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利率(本 件為2.35%)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即年息5.35%計 付),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1 年3月25日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 有本金191萬6,671元未為清償。
㈢又被告楊家榛楊心儀吳家豪吳吉祥既為被告祥億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授信約 定書、存款及放款利率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件 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4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 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經查,被告祥



億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楊家榛楊心儀吳家豪吳吉祥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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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億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