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林慶榮
黃秋珍
林岡頤
林佳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劉邦奎
劉邦慶
劉邦峰
劉邦健
劉邦萱
劉秋蓉
劉秋梅
劉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14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