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93年度,84號
TPHV,93,上更(一),84,2005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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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㈠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 理人 呂思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十四字起關於「華『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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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