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82號
TYDV,111,訴,1082,202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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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謝志明


被 告 劉凡楚(劉興誠)
簡月秀
簡○
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且依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劉凡楚劉興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215元,且起訴狀亦未 記載被告劉凡楚劉興誠)、簡月秀簡○賢、簡素蘭之姓 名、住所或居所,上開命原告補正當事人資料之裁定已於11 1年6月17日送達原告之居所地、於111年6月21日分別寄存送 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而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則 於11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之居所地、於111年7月27日分別寄 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有上開裁定2紙、送達證書6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47頁、87-93頁),縱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然訴訟救助前即已裁定駁回確定,且因原告逾期提 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15號抗告駁 回確定,詎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107-117頁),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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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