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63號
TYDV,111,訴,1063,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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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張宇貴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被 告 張宏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 當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10 月7日宣判;然被告於當日庭前即已先行電聯本院,稱因患 有疑似新冠肺炎確診症狀,無法到庭,嗣後並具狀補提診斷 證明書到院,可證其於上開日期確有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就 醫之情形,堪認被告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 由,不符前述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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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