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7號
TYDV,111,補,977,202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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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曹富源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邱垂彬
邱垂雲

駱邱玉環
游邱月娥
邱顯裕
邱顯正
邱莉萍
楊邱甘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原告提出之
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經本院11
0年度司執字第47667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附表所示房地權利
範圍7分之1,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8,888元(計算
式:472,888元+96,000元=568,8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56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桃園市 中壢區 崇德 735 75.04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權利範圍 23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巷0號 3層樓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39.83 二層:39.83 三層:21.15 合計:100.8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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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