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3號
TYDV,111,補,973,202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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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陳耀華
陳耀銘
陳耀財
官鍾秀鳳
被 告 林正秋
林得勲
魏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倘無租金,則以1年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
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而本件桃園市○○區○街○段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重測前為同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212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均無地租之記載,且該地上權範圍為74.
12平方公尺,係一地上權而登記於四筆土地上,故參酌土地法第
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核定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280,79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地上權登記之地號 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式:土地申報地價×設定權利範圍×10%×15倍) 土地交易價額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街○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11,520元/平方公尺×74.12平方公尺×10%×15=1,280,79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1,000元/平方公尺×74.12平方公尺=5,262,520元 應以較低之租金利益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1,280,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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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