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9號
TYDV,111,補,699,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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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趙毅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慧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聲
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分析資料,系爭房地於
起訴時之推估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4,325,000元(計算式:8
,650,000元×權利範圍1/2=4,325,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不動產坐落桃園市OO區OO段 土地部分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24 1,718㎡ 114/20000 建物部分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數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322 OO路419號8樓 13層 81.03㎡ 陽台9.06㎡ 1/2 共有部分:378建號,面積1571.28㎡,權利範圍114/10000 共有部分:381建號,面積392.09㎡,權利範圍359/10000 425 OO路419、421、425、427、431、433號地下2樓 地下2層,面積897.24㎡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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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