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呂傳柱
非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呂傳柱、相對人蔡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本票原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