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749號
TYDV,111,票,2749,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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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張火爐
非訟代理人 陳靜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詠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提示日
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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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