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呂真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祥、林大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呂真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永祥、林大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請表明本票四紙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
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
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
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
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
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