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700號
TYDV,111,票,2700,202210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700號
聲 請 人 魏瑞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建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