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677號
TYDV,111,票,2677,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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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卓俊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秉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卓俊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依票據
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
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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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