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盛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謙、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1年9
月1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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