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665號聲 請 人 李昕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晉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李昕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