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105號
TYDV,111,消債聲,105,202210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定勝
代 理 人 趙佑全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定勝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 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定勝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74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 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4號裁 定免責,並於111年9月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 之上開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該免責案卷確認無誤,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 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