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簡字,106年度,4號
TCDM,106,侵簡,4,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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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侵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楡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27
8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㈢「向甲○恫稱」 補充更正為「以加害名譽之事向甲○恫稱」,「致生危害於 甲○名譽之安全」補充更正為「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並補充證據: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分則加重刑罰之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加重其法定刑,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其罪名及構成 要件與原犯罪類型之罪名及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故有罪判決 書,自應諭知該分則加重之罪名及構成要件,始為適法(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3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70條(已修正法規名稱並移列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下同)1 項前段有關對兒童或 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 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即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 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 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有關對兒童或少年犯罪之加重 ,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 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即屬刑法分則加 重之性質(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決 參照)。查本件案發時,被告係民國85年4 月出生,為成年 人,而告訴人甲○係92年8 月出生一節,有甲○之警詢調查 筆錄、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憑,可見甲○於被告行為時, 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無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之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僅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作為 總則加重條件,而漏未認係屬犯罪類型變更之分則加重,而 就被告所犯罪名部分,記載為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容有未洽,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社會基本事實 既屬相同,且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中就此部分 犯罪事實及加重條件均已載明,本院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係成年人,故意對本案少年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與甲○發生性關係,而以加害名 譽之事恐嚇甲○,對甲○確造成相當大之精神危害,致生危 害於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於審理中與甲○及甲○之母達成調解,當 場給付賠償金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證,並兼衡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 與告訴人甲○及甲○之母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告訴人並表示不追究被告 刑事責任(見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因認前揭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 2年,以勵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30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



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0278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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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