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1年度,5號
TYDV,111,消,5,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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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智揚
黃聖閔

麥嘉蘭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瑞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進行中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
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
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故凡反訴主張之
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編第三章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告係主張被
告等遲延逾期交屋,原告自得依據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第9條第7項
、第17條第1項、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等給付遲延利息及交
屋前銀行貸款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65萬5,077元,此觀原告
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即明。而反訴原告則係主張,反訴被告未依約
於111年5月26日前繳清兩造買賣契約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項次
之金額,即撥付貸款予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自得依兩造簽立之系
爭房屋買賣契約第9條第5項第1及3款、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5條
第5項第1款及第3款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遲延利息
共計36萬1,150元,此亦有反訴原告提出之民事反訴起訴狀在卷
可參,是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顯不相同,依上說明,反訴
原告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請求裁判之部分,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萬1,150元(以各反訴被告之遲延利息
總合計算。計算式:31,836+28,392+40,278+40,170+49,392+50,
400+60,466+60,216=36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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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