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72號
TYDV,111,拍,172,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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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李子均
非訟代理人 林宜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學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陳學翔、債務人李坤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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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