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66號
TYDV,111,拍,166,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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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采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林采靜、債務人莊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債權人已提出借款契約書,應提出帳務查詢資料或交易
往來明細)。
四、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即5,491,149元)。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六、111年10月7日催告函之「回執」。
七、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及建物)准予拍賣。
八、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
表內容更正)。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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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