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61號
TYDV,111,拍,161,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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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張火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詠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詠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三、經查本件其中一筆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480
萬元,其借款金額400萬元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約定
清償日期尚未屆原約定之確定日期,此部分請求之依據
?若請求金額有誤,請更正為正確請求之金額。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為正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
六、請提出票號691285號本票影本,並表明該本票提示日(
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
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
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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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