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淯男即浩業工程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淯男即浩業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
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
表內容更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