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健、林益
男、蘇肇邦、廖許桃妹、游輝展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家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相對人曾文健、林益男、蘇肇 邦、廖許桃妹、游輝展、債務人林郭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 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