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14號
TYDV,111,拍,114,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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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李彥樺



相 對 人 劉德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德鈞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劉康全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相對人及第三人劉康全對聲請人負債5,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 核其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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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