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黃楷威
黃喬歆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雅筑
黃秋泓
聲 請 人 游巧嫺
游沅綺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游勝發
黃淑雯
聲 請 人 洪靖晴
洪靖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彗迪
黃淑茹
聲 請 人 田承浩
田冠毅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田培倫
黃淑婷
被 繼承人 黃楊金雲(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楷威、黃喬歆、游巧嫺、游沅 綺、洪靖晴、洪靖宸、田承浩、田冠毅均為被繼承人黃楊金 雲之曾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15日死亡,而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 、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楊金雲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子輩即黃明順、黃明發、黃明德、呂黃秀月等人,及 孫輩黃秋雄、黃麗君、黃秋賢、黃秋銘、黃雅萍、呂金川、 呂珮君、呂淑玲、呂佳蓉和代位繼承人黃韻慈、黃子秝、黃 亦濠等人,分別另案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75號、第194 3號、第1944號、第1945號、第2414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 將以函文准予備查,以及黃明欽、黃秋泓、黃淑雯、黃淑婷 、黃淑茹等人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 備查外,其中尚有孫輩黃秋偉、黃鈺均、黃鵬淵等人迄今未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資料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曾孫 輩(即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 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 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