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809號
TYDV,111,司繼,1809,2022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黃楷
黃喬歆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雅筑
黃秋泓
聲 請 人 游巧嫺
游沅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游勝發
黃淑雯
聲 請 人 洪靖晴
洪靖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彗迪
黃淑茹
聲 請 人 田承浩
田冠毅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田培

黃淑婷
被 繼承人 黃楊金雲(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楷威、黃喬歆、游巧嫺、游沅 綺、洪靖晴、洪靖宸、田承浩、田冠毅均為被繼承人黃楊金 雲之曾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15日死亡,而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 、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楊金雲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子輩即黃明順黃明發黃明德呂黃秀月等人,及 孫輩黃秋雄黃麗君黃秋賢黃秋銘黃雅萍呂金川呂珮君呂淑玲呂佳蓉和代位繼承人黃韻慈黃子秝、黃 亦濠等人,分別另案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75號、第194 3號、第1944號、第1945號、第2414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 將以函文准予備查,以及黃明欽黃秋泓黃淑雯、黃淑婷 、黃淑茹等人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 備查外,其中尚有孫輩黃秋偉、黃鈺均、黃鵬淵等人迄今未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資料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曾孫 輩(即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 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 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