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856號聲 請 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泓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 及利息起算日(附表錯誤)。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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