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798號
TYDV,111,司票,2798,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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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晏庭紫晴商行、林秋蓉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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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