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聲 請 人 秦櫻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喜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秦櫻馨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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