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65號上 訴 人 O○○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被上訴人 巳○○ 申○○ 未○○ 戌○○ 號4樓 壬○○ 酉○○ 之2 辰○○ 號9樓之1 J○○ 午○○ 丑○○ 子○○ E○○ K○○ 丁○○ 亥○○ 卯○○ D○○ C○○ 戊○○ 庚○○ 己○○ 甲○○ 乙○○ 丙○○ N○○ M○○ L○○ 辛○○ 邵勝宏 F○○ 癸○○ H○○ G○○ 樓 寅○○ 天○○ 地○○ 宇○○ 宙○○ I○○ 玄○○ B○○ A○○ 號 黃○○前列四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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