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851號
TYDV,111,司票,1851,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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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SATEE SUDJAI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提出本票原本(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發票人BOONPROM KHAMP HU非本件相對人),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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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