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27號
TYDV,111,司促,9227,2022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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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 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 於111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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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