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 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 於111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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