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 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利息起算日、表 明利息請求12%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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