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陳圻宣(原名:陳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