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9號債 權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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