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29號
TYDV,111,司促,12229,2022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9號
債 權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