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23號
TYDV,111,司促,12223,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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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
債 權 人 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美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劉美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臺東社區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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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