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債 權 人 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輝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利息起算日。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已選任最新法定代理人,並登記在案。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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