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02號
TYDV,111,司促,12202,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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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在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馬克曾秋萍林勳宏陳鴻儒林明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漢馬克曾秋萍林勳宏陳鴻儒林明怡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請求陳鴻儒林明怡負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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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