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24號
TYDV,111,司促,12024,202210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
債 權 人 深耕10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恩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育華劉悅寧劉鈺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簽章。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