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債 權 人 深耕10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恩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育華、劉悅寧、劉鈺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簽章。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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