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債 權 人 藍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得祿、羅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羅學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原因事實(本件承租人非債務人)。
三、表明向高得祿請求之依據(高得祿為一般保證人)。
四、提出承租人有權代理「高得祿」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
本。
五、表明對羅學文請求之依據(羅學文非契約當事人)。
六、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
民國110年10月7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