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64號
TYDV,111,司促,11664,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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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馨儀信汝工程行(原名:妮妮企業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信汝工程行(原名:妮妮企業社)之相
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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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