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21號
TYDV,111,司促,11521,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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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彭柏淞(原名:彭任延)

黃新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陸
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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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