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債 權 人 哈佛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金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育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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